4400余人因泄露个人信息被起诉:行业"内鬼"与境外"社工库"成两大源头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施行以来,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,2025年前三季度,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100余件、4400余人。这组数据的背后,是一条从企业内部到境外黑产的完整犯罪链条。
广东省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协会联合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对216份判决书的深度分析显示,近三成泄露案件源自通信营业厅、快递物流、金融机构等行业的"内鬼"。更令人警惕的是,从3元出售明星航班信息,到11万条个人数据批量交易,个人信息黑产的猖獗程度已经超出想象。
手机号、验证码占近五成,人脸信息成"新灾区"
从泄露信息的类型看,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占据近五成案件,身份证号、财产信息紧随其后。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办理的王某案为例,被告人通过网络软件非法获取含有姓名、电话、身份证号码、地址等内容的个人信息文件,储存于个人电脑,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广告。经查,涉案信息数量至少11万余条。
更值得关注的是新型数据的泄露趋势——人脸识别信息、上网浏览记录、外卖记录、客服聊天记录等网络行为数据正在成为"新灾区"。有案件显示,不法分子通过偷拍人脸照片、诱骗居民进行人脸识别,完成支付宝实名认证后出售账号。更有甚者假借与运营商合作开展大数据业务之名,非法收集并出售大量手机号、访问时间、浏览记录等敏感内容。
个人信息泄露已从传统的"身份信息"向"网络行为数据"与"生物数据"蔓延,呈现出全面化、细分化、高价值化的新趋势。
行业"内鬼"与境外"社工库":数据泄露的两大源头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,内部人员泄露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头。在216份判决书中,近三成案件与行业"内鬼"有关,涉及通信、物流、交通、教培、旅游、金融等多个领域。
四川某通信营业厅工作人员窃取顾客手机号码、验证码在微信群中出售,非法获利2万多元;某地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盗用民警数字证书,在官方系统查询机动车信息和驾驶人违章数据后转卖牟利。这些案例暴露出企业在权限管控、操作审计、异常行为监测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。
与此同时,境外"社工库"正在成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源头。今年3月百度副总裁谢广军女儿"开盒"事件,让这一通过非法手段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的数据库进入公众视野。今年9月,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,多名被告人分工明确,形成从寻找客户、收费查询、对接需求,到利用"社工库"反馈信息、联系境外洗钱团伙的完整黑产链条。
信息泄露的渠道已从单一的内部窃取,发展为内外勾结、线上线下联动的复杂网络,甚至跨越国界,治理难度不断升级。
从判决书看企业数据安全的三大致命缺陷
分析216份判决书可以发现,企业在数据安全管理上存在三大致命缺陷,这些缺陷既是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追责的重点,也是未来监管强化的方向。
Part.1 权限管控形同虚设 通信营业厅员工可以随意窃取客户信息,交警可以盗用数字证书查询车辆数据,这说明企业缺乏细粒度的权限分级管理,未部署有效的操作日志审计系统,异常访问行为无法及时发现。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,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密、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,并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。但从判决书来看,多数涉案企业并未建立多因素认证、最小权限原则、完整的操作日志记录等基础措施。 Part.2 第三方组件风险失控 判决书显示,部分案件涉及利用"网站漏洞"非法查询个人信息,这暴露出企业对第三方组件、开源软件的安全管控缺失。今年4月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中,被告人利用网站漏洞自行查询明星身份证号码、航班行程等信息并出售牟利。多数企业广泛使用开源组件,但缺乏系统化的漏洞监控能力,导致安全防线形同虚设。 Part.3 安全更新机制缺失 判决书中涉及的"人脸信息"、"生物识别"等新型数据泄露,往往源于产品存在未修复的安全漏洞。许多物联网设备、消费电子产品缺乏远程更新能力,或更新机制依赖用户手动操作,无法及时修复已知安全风险。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五十一条要求定期对其个人信息活动进行合规审
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新趋势
最高检指出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一些新特点、新趋势值得关注:
Part.1 一是根据"市场需求"瞄准特定对象,针对性获取公民个人信息。明星航班信息、学生家长信息、贷款用户信息等"精准数据"成为黑产热门商品。 Part.2 二是犯罪技术迭代更新,犯罪手段更趋智能化隐蔽化。从简单的内部窃取,到利用网站漏洞批量爬取,再到境外"社工库"跨境交易,犯罪链条日益复杂。 Part.3 三是网络"开盒"助推网暴升级,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。个人信息泄露不再只是经济损失,更演变为网络暴力、人身威胁的导火索。 企业如何堵住"内鬼"源头?
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永强指出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施行后,我国已建立起全方位法治保护体系,从源头预防和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有了现实可行的基础。但企业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,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,建立覆盖"内部管控-技术防护-应急响应"的立体化安全体系。
强化权限管控与操作审计
部署细粒度的角色权限控制,敏感数据访问需多因素认证,关键操作强制双人复核。同时部署实时日志监控系统,对异常访问行为自动告警,定期开展内部安全审计与员工背景核查。这些措施是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五十一条的明确要求,也是防范"内鬼"的基础防线。
管控供应链与第三方组件风险
建立第三方组件准入机制,采用自动化工具扫描开源组件漏洞,与开源社区同步漏洞修复进度。在产品开发、测试、发布各阶段嵌入安全扫描,定期开展渗透测试,建立完整的漏洞管理流程。
建立快速应急响应能力
组建跨部门事件响应团队,对接监管部门,演练数据泄露场景,确保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事件报告与处置。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,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。
加强员工培训与合规文化建设
定期对内部员工开展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相关培训,明确投诉举报渠道,鼓励各方监督主体积极参与。张永强建议,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技术保障和数据监控,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实时、定期、长效的个人信息泄露监管机制。
合规是企业生存的"生命线"
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企业不容忽视的法律红线。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六十六条明确,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,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,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
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拒不改正的,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。
对于企业而言,数据安全合规不是"成本负担",而是生存的"生命线"。只有建立从权限管控到应急响应的完整安全体系,堵住"内鬼"源头,防范境外黑产威胁,企业才能在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严格监管下行稳致远,真正赢得用户信任。
